串讲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处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完成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不同的类型。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海上风险种类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海损
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损失通常称为海损。
根据货损的程度可将海损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五、除外责任
我国《海商法》主要规定了对保险人的4种除外责任
1.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2.对因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的变化
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4.包装不当
六、海上货物运输的时效期间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货物卸离飞机后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的责任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